
网购时看到的一些“好评”和“成交量”,有可能是店家找人“刷”出来的。7月5日,记者从狮山市场监管所获悉,该所对一宗虚假网络交易“刷单”案作出结案决定。涉案商家狮山镇官窑某家居有限公司因“刷单”被处罚。
“刷单”,是指电商平台内的经营者有偿雇请“刷手”假扮消费者,按照平台规定的流程下单、发空包、写好评,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销量、排名及虚假好评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狮山镇官窑某家居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晾衣架产销业务,为了在最短时间以较小的成本迅速提高网店的销售量和排名,2022年11月,该公司从某招聘网招聘了李某代为运营相关网店并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合作期限从2022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
合作期间,李某负责指示其团队对狮山镇官窑某家居有限公司网店进行“刷单”操作。商家根据“刷单”记录清单将结算的“刷单”金额(包括“刷单”本金、“刷单”佣金)转款给李某。据了解,约定支付的“刷单”佣金标准一般是成交金额的1.2%,对于虚假成交的订单,商家会按照“刷单”买家的地址发出、发送2个五金挂钩。
收到线索后,狮山市场监管所对该案件进行跟踪调查,经查明,涉事商家于2022年11月19至12月3日期间通过“刷单”,产生虚假交易135笔,虚假交易金额共计261281元,商家向李某及其团队成员付“刷单”本金及佣金共计170889元。
该商家“刷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虚假商业宣传行为。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狮山市监所已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狮山市监所提醒商家,通过“刷单”方式提高网店销量及好评,以提升自身店铺在平台内同类经营者的排名,获取更多流量和销售获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为“刷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也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经营权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可依法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故切勿以身试法。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李春妹 通讯员 马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