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高明司法局提醒:住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律

7月14日星期五上午,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庄欣带队上线高明区党风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在节目中,上线嘉宾就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等工作与市民进行交流,并就听众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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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或会触犯刑律

市民王小姐反映,她家住一楼,小区楼上住户时不时有一些杂物掉落。曾向小区物管反映过,依然如此,想了解目前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有哪些法律依据进行处理?物管也有相关的法律责任吗?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庄欣回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高空抛物行为可能造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律。

王庄欣:“从建筑物中投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王庄欣还透露,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充实调解员队伍提升业务技能

市民莫先生希望区司法局吸纳更多优秀的、群众基础好的调解员成立调解员工作室,以优秀带优秀。加强法律明白人队伍的建设,建立优秀基层法律明白人奖励制度等。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庄欣回应,下阶段,高明区司法局将采取措施充实调解员队伍,有针对性制定调解业务培训计划,提升调解员业务技能。

王庄欣:“目前在每个村居都有专职调解员,每一位专职调解员也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区司法局注重人民调解员素质提升,努力打造和培养一支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每年通过全区集中培训,开展线上学习,线下集中培训等来促进调解员提升业务水平。今年5月中旬,我局就联合区人民法院举办了全区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明白人业务培训,邀请法官、律师分别到4个镇街进行培训,积极开展全区调解员职业技能赛,开展评优评先活动来增强调解员队伍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发布先进典型事例等。我们也组织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增强调解员的职业认同感。今后,我局将推动构建大调解的工作格局,建立起每个行业的行政调解组织跟调解队伍,发挥好行政部门公职律师的作用,充实调解队伍。”

创新村居法律服务方式发挥律师作用

市民周先生希望司法局为群众提供更多法律法规方面的指引和服务,继续用好用活驻村律师,更好地为村居解决法律问题。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庄欣回应,接下来将继续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监督,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切实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王庄欣:“目前全区每个村居都有专职律师坐班为村居提供法律服务,村居法律顾问每个月到村居提供不少于8个小时的现场服务,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法制讲座,目前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为村居村民解决了很多实际的法律问题。我们也在积极探索创新村居法律服务方式,更好发挥律师的作用,为群众服务,通过各种形式如法制课堂走村入户,微信公众号等方便群众线上、线下咨询问题,或者跟律师约定服务时间,开展一些定制式的服务,满足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服务更多元化。今后我们会以问题为导向,结合高明的实际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律师的作用。”

高明公证处将推进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认

市民李小姐表示,目前,市民办理业务有些是需要公证的,但由于年代久远,有些资料难以搜寻,未能公证。另外,现在乡村发展较快,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区司法局是否能与其他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方便市民办事。

佛山市高明公证处主任严惠华回应,高明公证处在2022年推行继承和亲属关系公证核查前置指引,下一步,高明公证处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推进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认,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严惠华:“我们公证处推行了个人承诺制,在办理的过程中针对实际情况以个人的承诺代替提交资料证明以及通过前置去调查核实,有个人承诺制以及公证前置服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公证时,难以提供根据待证实需要由相关部门出具或由当事人收集提供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相关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可由当事人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公证机构进行核查。关于提供业务指导,协助村居规范资料保存方面我们也会争取加强和村居沟通联系。”

严惠华还表示,高明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如缺乏确有必要取得,但当事人由于客观因素无法取得的证据时,法律援助处或案件承办人可采取询问当事人及与案件相关人员等调查核实措施。也可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争取信息互助、数据共享,还可在特定的情况下通过指导当事人依法收集证据的方式 ,补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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