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与叶某在A珠宝店预订了一枚钻石婚戒,并与A珠宝店约定了取货时间。直至约定取货日的早上,某珠宝店仍未能提供钻戒。当晚李某与叶某马上联系了A珠宝店所在广场商场的负责人,请求协助解决,但商场负责人表示无权干预A珠宝店的行为,提议他们向12315反映维权。
随后,李某与叶某在12315微信小程序上反映了此事。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介入处理后,告知李某与叶某,A珠宝店坚决表示不同意其提出的赔偿要求,只同意退款处理和赔偿心意礼品。对此大沥市场监督管理所终止调解,并建议李某与叶某向法院提出起诉。
无奈之下李某与叶某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诉求为:1、A珠宝店返还原告定金2000元,并赔偿违约金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A珠宝店承担。

大沥镇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立足于上述案例的启示是,举证是消费者成功维权的关键。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应尽量保存好发票、收据、双方收付电子凭证、聊天记录等相关信息,购物凭证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缴纳“定金”最好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合同履行的“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货款。无论哪一方不履行,必须如数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另外,同时约定定金和订金是可以的。
对于调解员而言,调解过程中与当事各方建立一对一的沟通渠道是调解成功的重要基础,通过以案释法,加强普法,让各方当事人了解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调解成功的重要依靠,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手法和技巧,是调解成功的重要手段,耐心细致,百折不挠,是调解成功的基本心态。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