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值金额不足两千元,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首次违法,罚款不低于五千元;货值金额超过两千元或第二次违法,罚款不低于一万元……”近日,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出台《佛山市高明区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将8个类别27个事项分类分档细化,以清单形式为执法人员提供更为明确的业务指引,进一步规范高明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区市场监管局对上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及包容审慎工作相关规定作了梳理,结合高明区发展实际及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实践,对贯彻落实上级规定中关于“免罚轻罚”等规定进行分类分档细化,确保执法人员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提高了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公平性、合理性。
根据《指导意见》,采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案件,要落实好配套监管措施。既要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多种柔性执法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又要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罚教结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前,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进行随机突击检查。部门供图.
《指导意见》还对违法次数的计算周期作出界定,三年为一周期,以首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起算至新的违法行为实施之日为止。通过明确起算点、截止点及划定计算时效,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违法次数计算产生歧义,确保“免罚轻罚”的自由裁量权得到规范行使。
需要注意是,该《指导意见》的出台与“严格执法”并不冲突。列入细化基准的行为事项与市场主体日常经营及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但均未触碰安全底线。对涉及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领域(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根据执法工作实际,仅就减轻行政处罚进行细化规定,未对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破格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严守“四个最严”底线,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不适用该《指导意见》。
此外,《指导意见》将会根据社会发展需求、执法工作实践、政策形势变化等进行动态更新,为执法人员提供适时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陈嘉懿
【扫码阅读更多新闻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