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Saturday

生活与法|“好意同乘”出了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驾驶人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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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凡与小胡系同乡,得知小胡要回老家但没买到票,小凡便好意邀请小胡免费搭乘其车辆回家。在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小凡没按规定让行,以致与小阎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小胡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凡负事故主要责任,小阎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胡无责任。

关于赔偿问题,三人各执一词。无奈之下,小胡将小凡、小阎、小阎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需承担交强险承保范围外70%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小凡系无偿搭乘小胡,事发时小凡除“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外,不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认定,小凡在事故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最终,法院依法酌情减轻小凡的赔偿责任,认定小凡在原本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依法酌定减轻10%。即小凡在交强险范围之外需对小胡的各项损失承担63%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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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减轻提供搭乘一方的赔偿责任。一、搭乘人在获得提供搭乘一方允许后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二、发生了属于提供搭乘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且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三、提供搭乘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

提供搭乘一方因重大过失(例如毒驾、醉驾等)引发了交通事故,即使无损害搭乘人的意图,但其行为违背了对搭乘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自己及搭乘人的生命安全极端漠视,不应减轻其民事责任。若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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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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