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Saturday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11日至9月15日是2023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为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培育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擦亮营商环境金字招牌,9月1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共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案件类型均与民生息息相关,其中还有一件案例涉及直播销售新业态。上述案件的裁判对强化企业公平竞争意识以及营造公平竞争社会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一

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生产经营相类似产品,易造成混淆,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东鹏洁具公司、东鹏控股公司与乐鹏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东鹏洁具公司于2002年5月开始使用“东鹏”字号,东鹏控股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注册使用“东鹏”字号,分别在抽水马桶、沐浴用设备、建筑砖瓦商品上享有 “”“”注册商标专用权。乐鹏公司于2012年6月14日在潮州市注册成立,在其生产的陶瓷坐便器产品、淋浴花洒产品等处使用了“”“”标识。东鹏洁具公司、东鹏控股公司认为,乐鹏公司上述使用“乐鹏卫浴”标识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使用与“东鹏”近似的“乐鹏”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乐鹏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乐鹏公司在其生产的陶瓷坐便器产品、淋浴花洒产品等处使用“”“”标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乐鹏公司使用“乐鹏”字号在后,其对行业内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东鹏”字号及商标是明知的,却仍注册使用近似的“乐鹏”企业字号并经营同类产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乐鹏公司等停止使用商标侵权标识及含“乐鹏”的企业名称,并综合考虑乐鹏公司等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东鹏品牌知名度等情况,酌定乐鹏公司等赔偿东鹏洁具公司、东鹏控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字号)是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营业标识,消费者可以通过其识别不同的市场主体,最终用来识别商品的来源。由于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一般仅对其辖区内是否存在同行业相同企业名称(字号)进行审查,故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登记使用了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之外其他企业的字号或近似字号的情况。尽管企业名称管理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但是对于使用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则属于法院司法权的职权范围,法院有权运用民事责任方式对相应行为作出处理,包括判决停止使用侵权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开展良性竞争,合理避让他人有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在先权利,不得进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可被追究民事责任。

案例二

高管员工在职期间私设公司抢占所在公司客户,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华声公司与龚某、邓某、宇星公司、黄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华声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成立,龚某自该公司成立起任销售部副总监,邓某于2015年10月12日入职华声公司任销售部业务员。宇星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1日,经营范围为产销电线电缆,股东为龚某的亲戚刘某、黄某,该公司工商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龚某手机号码。邓某于2019年5月31日从华声公司处离职,龚某于2020年8月8日从华声公司处离职。华声公司认为,2016年至今,龚某、邓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以龚某个人名义及宇星公司名义与华声公司的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交易,侵害华声公司的商业秘密,黄某、宇星公司明知涉案客户信息为华声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仍使用,构成共同侵权,诉至法院要求龚某、邓某、宇星公司、黄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华声公司请求保护的客户信息,除客户名称、联系方式等一般信息外,还包含了交易习惯、意向、内容、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特殊需要等深度信息,部分客户已与华声公司发生长期稳定交易,部分客户系龚某、邓某在华声公司任职期间依其工作职责进行业务联系但尚未与华声公司发生交易的潜在客户,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华声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系华声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龚某在华声公司任职期间知悉涉案客户信息,明知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却仍然通过其亲戚黄某等设立与华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宇星公司,并与邓某共同在华声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利用前述客户信息为龚某、宇星公司与前述客户达成交易,抢占属于华声公司的交易机会,侵害了华声公司的商业秘密。宇星公司明知涉案客户信息系华声公司的商业秘密仍使用,黄某为侵权行为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故宇星公司、黄某与龚某、邓某存在共同侵权故意,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判决龚某等四被告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开发成本、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龚某等四被告赔偿华声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

三、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的特定竞争优势,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保护商业秘密,有效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企业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和可信赖的法律环境有着重要作用。企业自身亦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约定,通过规章制度等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限制来访者或区分管理,对涉密信息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等,采取加密、限制使用、复制等措施,落实好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返还、清除、销毁)等。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同时,对于公司高管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将竞业限制约定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通过限制其从事竞争业务而防止泄露、使用商业秘密。

案例三

直播中对他人的产品等作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披露构成不正当竞争

——美的公司与TCL中山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美的公司生产销售空调产品,其生产的空调产品使用“美的”系列商标及“无风感”相关技术。TCL中山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直播平台进行了TCL柔风空调总经理直播品鉴会时,以现场检测的形式将其生产的“柔风空调”与其他空调产品进行比对,并对检测结果予以评价,得出“柔风空调”远比“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好、“TCL柔风空调完胜”的结论,同时,在视频中不断使用“友商(美的公司)连风都没了,制冷效果还在吗?”、“连个风扇都不如”等词句对空调产品进行评价。美的公司认为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对空调产品进行片面比对,并将相关内容发布于公众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诉至法院要求TCL中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二、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所进行的现场检测系在其单方控制下完成,相应的测试环境、测评产品的挑选过程等未作出详细的说明、介绍及披露,无法反映测试环境及测试数据的客观性;同时缺乏证据证明TCL中山公司基于当下检测数据而得出相关产品性能的比对结论,故认定TCL中山公司在直播活动中针对其柔风空调与无风感空调所进行的评价系对商品的片面比对。该片面比对系采取不正当方式扭曲信息,既让相关公众产生柔风空调性能或质量等优于无风感空调的错误认识,又向相关公众传达了无风感空调制冷效果差等误导性信息,该种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应予以制止。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中TCL中山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确定TCL中山公司就案涉侵权行为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直播带货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直播的形式对其产品进行营销,并在营销过程中为达到更好的直播效果,经常采取直播测评、与同类商品进行比对的形式突显或提升其产品形象。该案中,对相关经营主体在直播活动中以不正当形式扭曲信息,博取相关公众的信任和注意,或对他人的产品等作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披露,改变他人产品等在相关公众的印象形成偏见的行为,法院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在达到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亦对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引导。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曹梓俊 通讯员章丹妮

本文来源佛山+客户端,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