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狮山镇的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行为。
对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7项的实施标准,对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15万元(壹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第68项的实施标准,对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裁量结果,决定对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合并作出人民币3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合并作出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提醒: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涉案公司作为金属熔融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免造成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信息推送:
6月15日—6月16日,南海区总工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遵守安全生产法 筑牢安全防线"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原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