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2日 Saturday

生活与法|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小王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社会人员小杨。一次偶然机会,小杨向小王推荐了一款添加依托咪酯成分的特殊“电于烟”,声称“吸一口很爽,快乐似神仙”。出于好奇小王吸食了几次,不料都出现眩晕现象,于是他上网查询,方才知道依托以醋已被列入国家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长期吸食会造成脑神经损伤,但时已晚,小王已经上瘾了。

由于小王没钱继续购买“电子烟”,小杨建议小王可帮其售卖“电子烟”賺取佣金。在小杨的怂恿下,小王贩卖了1颗含有依托咪醋的电子烟弹,并从中获利。最终,小王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移送到检察机关处理。

部门说法

近年来,电子烟逐渐成为了部分年轻人的新宠,也让不法分子乘虚而入,非法售卖标榜着“戒烟神器”“时尚个性”“口味多样”等字眼的“上头电子烟”,屡次触碰电子烟监管红线。

“上头电子烟”这些虽然在外表上与普通电子烟一样,但实则是含有依托咪酯等成分的一种新型毒品,非法吸食后轻则头晕、手脚抽搐,重则产生幻觉等精神障碍,甚至会造成死亡。

在2023年10月11日施行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中,依托咪酯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非法吸食、持有、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开展电子烟的经营活动,切勿因利欲熏心,触犯了法律的底线,违者必受重罚。

广大消费者也一定要擦亮双眼,买烟走正规的渠道,远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远离“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特别是未成年人,一定要提高警觉,切勿“好奇害死猫”。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整理/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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