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高明区总工会发出《高明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提示全区各用人单位,做好职工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

近日,高明区总工会和中铁七局南京公司有关领导为项目一线职工送上清凉饮料,在炎炎夏日为职工送来一丝丝清凉。工会供图
《提示函》强调,各用人单位应遵守高温作业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连续高温作业,保证劳动者得到足够休息。
对于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至39摄氏度以下(不含39摄氏度),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9摄氏度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提示函》明确,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标准和形式发放高温津贴,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6月-10月。
同时,各用人单位应强化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职工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工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职工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可能涉及高温职业病的岗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
《提示函》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设施,保证生产现场符合国家标准。强化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文/高明融媒记者陈嘉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