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产权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着力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产权保护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产权保护工作也是近年来省、市工作重心之一。
2018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发表重要讲话,对广东发展提出了在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的明确要求。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司法保障和服务职能,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应有之义。
多年来,我市执法司法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大力加强对产权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执法司法保护,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工作要求,佛山市在政法各单位推荐、专家评选的基础上,综合选定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推动形成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充分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增强各类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通过加强对执法司法案例的挖掘、运用,促使市场主体充分运用公开的执法司法信息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经营风险预警,促进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更加准确把握法律界限,在依法前提下大胆创新创业,更好地发挥企业家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1
将他人商品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的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例
案例提要
企业名称与商标均属于商业标识,前者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分不同经营主体,后者的主要功能则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之处。经营者在选择其企业名称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合理避让,避免因注册使用含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名称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案情及裁判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微启动力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岑伟涵
腾讯科技公司是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广东微信公司登记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东微信公司以“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的全称对外开展业务,广东微信公司还在其办公场所、公司网站上使用了“广东微信”字样。
腾讯科技公司认为广东微信公司突出使用“广东微信”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广东微信公司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等多个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广东微信公司将“微信”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腾讯科技公司在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注册的“微信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广东微信公司在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过程中,尤其是在提供与腾讯科技公司“微信”软件相关服务的过程中,使用带“微信”二字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所提供的服务与腾讯科技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其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所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微信”商标权被他人抢注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是腾讯科技公司为维护其“微信”商标权而发起的司法诉讼中的第一宗案件,同时该案件也是腾讯公司多个“微信”商标维权案件中法院最先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本案彰显了佛山两级人民法院对于互联网企业知名商标予以严格保护的法律立场,本案作出判决后,由于案件典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巨大影响,各大媒体纷纷报道,而本案的二审判决书也被各知名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纷纷转载。
因本案的审理具有极高的典型意义,本案于2017年4月入选最高院公布的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2
佛山市南海西樵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债转股引进新投资人破产重整案例
案例提要
破产重整实质上是企业所有权的重新配置,当企业产权的价值与所有权结构之间产生了强烈的扭曲导致企业违约时,破产重整通过对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进而恢复产权制度的激励作用。
案情及裁判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西樵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樵高尔夫)成立于1994年12月30日,经营范围为建设、经营18洞国际标准高尔夫球场、会所及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破产受理时,西樵高尔夫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其拥有经营高尔夫球场的资质,具有稀缺性及较高经济价值,其持续经营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若通过重整,保留西樵高尔夫的主体资格,则能最大限度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且主要债权人均支持重整。据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裁定受理本案。
2015年7月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批准西樵高尔夫继续经营,同时批准西樵高尔夫及管理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最高限额融资协议》,由第三方垫资进行经营,所垫资金列为共益债务。2015年12月31日及2016年8月31日,债权人会议按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草案包含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西樵高尔夫14.72%股权的公开竞价方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税务债权组及出资人组外,其他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及《公开竞价方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及《公开竞价方案》制定的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并于2016年9月2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及《公开竞价方案》。2017年9月18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专家点评
破产程序实质上是对各方利益主体的产权进行保护。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尽量做到对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也是进行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案的法官看到了破产企业核心资产就是高尔夫球场的土地使用权和破产企业对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资质,如果涉案的土地被拍卖,会导致企业的资质作废,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和土地的价值发生贬值。为此,法院根据债权人以及破产企业的意愿,通过债权转股权并引入新的投资,实现破产企业的资产重组。法院做法让重组企业经营资质得以保住,而且保证了涉案资产高尔夫球场的应有价值,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也保护了职工和会员的利益。
案例3
基于诚实守信原则权衡合同解除权的邱定南诉汪振勇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案例提要
民事行为领域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固然重要,但必须审查“意思”是否达成一致,且符合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思,必要的时候还需考量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需兼顾交易安全等社会效果。
案情及裁判
原告:邱定南
被告:汪振勇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购买了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33号鸿业城市花园十座2401房、2402房,该两套房屋属于双拼房,实际就是一套房,两本房产证。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履约纠纷。
原告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33号鸿业城市花园十座2401房、2402房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700元;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如卖方决定中途不卖房产,则合同即告解除,故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被告无需继续履行合同将讼争房产过户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被告汪振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邱定南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33号鸿业城市花园十座2401房、2402房变更登记至原告邱定南名下;原告邱定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汪振勇支付剩余购房款104万元;驳回原告邱定南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被告为购买涉案房屋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条款均经签约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该合同第六条是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却并未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不合常理,应当认定双方在该份合同中对第六条违约责任并未进行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亦不应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不得据此主张合同解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假设该合同第六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者出现矛盾时,如何取舍。有观点认为,可以分别从遵循两个原则各自导致的后果进行权衡: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判定合同解除后,尚可依据违约责任对违约方进行惩戒,对守约方进行补救(包括预期利益损失);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判定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对意思自治的侵害似乎没有途径弥补。当然,个案的情况各有不同,需要裁判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判断,权衡取舍。
案例4
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已依法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即转让有效,并不需要进行公司登记机关的外部登记的执行异议案例
案例提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已依法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的,转让有效,并不需要进行公司登记机关的外部登记。受让人因此取得该股权,法院不得对该股份执行。
案情及裁判
原告:黑龙江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等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等
金谷公司股东会议决议通过被告粤星公司出让其所持有的金谷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由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其后,该交易所发出股权转让公告,持牌价格为1000万元。粤星公司遂把上述股份转让给原告直属粮库公司。直属粮库公司先后向该交易所转款共1000万元。
2014年10月金谷公司股东名册作出修改,粤星公司不再登记在股东名册中,直属粮库公司所持的股份由1000万股变更为2000万股。2014年11月4日金谷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章程修正案等工商变更资料,直属粮库公司所持的股份由1000万股变更为2000万股。
在(2014)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20号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粤星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第72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同年12月15日对涉案股权予以保全查封。
原告认为被告粤星公司已不再是金谷公司股东,请求解除查封措施、确认上述股权归原告享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判决:一、确认被告广东粤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所持有的黑龙江金谷粮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股份为原告黑龙江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二、不执行上述财产;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在公司内部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不需要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原告受让涉案股份依法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且在公司内部进行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因此,股份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判决熟练运用我国公司法律规定及公司股份转让理论,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避免了受让股份被查封,依法保护了原告黑龙江省直属粮库管理有限公司、三亚鸿程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5
麦锦雄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例
案例提要
申请人通过伪造签名的方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不能以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为由对该错误的登记不予处理。
案情及裁判
原告:麦锦雄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蓝基恩公司、王锦文、黄丹青、李德雄、刘毅荷
原告麦锦雄诉称,其为第三人蓝基恩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29.41%)。2014年10月20日原告到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查询蓝基恩公司的股东变更情况,得知2012年4月9日第三人李德雄以冒用原告签名的方式制作了《佛山市顺德区蓝基恩塑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佛山市顺德区蓝基恩塑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到被告处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被告未对企业变更核准作严格审查,仅对《股东会决议》和《转让合同》进行形式审查,未对相关变更申请及转让合同等文件进行实质审查,便办理相关核准变更手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核准变更股权登记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并恢复原来的状态。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4月9日作出的将原告持有的蓝基恩公司29.41%的股权变更为李德雄持有的登记事项;恢复原告持有蓝基恩公司29.41%的股权登记。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判决: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顺监核变通内字〔2012〕第1260081665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对2012年4月16日核准的股东变更登记、董事会成员备案登记事项履行更正职责。
专家点评
本案中,尽管工商部门已经根据其法定职责和专业能力履行了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但登记申请人采取伪造签名的方式取得登记,直接损害了公司实际股东的合法权益。若不采取纠正措施,撤销股权变更登记事项,将严重损害企业家合法的股东财产权益,也不利于对欺诈登记等不诚信行为的惩戒。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办〔2012〕62号)的相关规定,撤销涉案股权变更登记事项,保护了企业家合法的股东权益,也有利于诚信社会建设。
案例6
佛山市三水昌信纸品有限公司等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例
案例提要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案情及裁判
被告单位:佛山市三水昌信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罗超荣等九人
自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黄学超在未经“hp”“Canon”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委托被告人罗超荣等人生产假冒“hp”“Canon”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并与被告人杨耀尧经商量后,由被告人杨耀尧向其提供客户所需hp、Canon品牌包装盒的型号和数量,两人将上述产品销售至广州等地。
被告人罗超荣接受被告人黄学超的委托后,在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委托被告单位昌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陆润生进行上述假冒“hp”“Canon”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的生产印刷,并组织被告人曾美群、范伟杰、罗远婷、曾群仪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田东村香树脚罗广章平房内对被告人陆润生提供的包装盒半成品等进行非法的加工生产。此后,被告人陆润生又通过非法委托被告人肖远发等人非法印刷假冒的含“hp”“Canon”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彩纸、说明书、标签等。
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单位佛山市三水昌信纸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并处以罚金;被告人罗超荣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相应罚金;移送的赃物包装纸箱、标签、说明书、平模切机模板、菲林、印刷铝板、空白牛皮纸箱、纤维袋等一批,予以没收销毁;作案工具粘箱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专家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团伙犯罪,被告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涉及生产、销售数个环节,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涉案被告人全部抓捕归案,实现对案件的全链条打击。案件的成功办理具有典型的社会普法教育意义,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需要追究组织者主要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具体的参与人员包括生产工人、货运司机等都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涉及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有效打击假冒商标的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力度和决心,对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7
原告叶伯嵩诉被告叶杞安、第三人云良经济合作社返还原物纠纷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例
案例提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符合法定条件,在历史条件形成的“代耕”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需要考虑法律规定的条件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案情及裁判
原告:叶伯嵩
被告:叶杞安
第三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珠塘村委会云良经济合作社
原告于1984年取得原高明县更楼区公所颁发的《农村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载明原告承包的土地(土名)为:白石塘1.61亩、牛栏田2.2亩、江贝2.411亩、小坑1.737亩、门口田0.117亩、狗尾0.417亩、门口田0.87亩、连塘尾1.61亩。该证载明门口田0.117亩四至为:东至劣,西至叶芝,北至田头,南至劣。
1999年1月1日,原高明市人民政府颁发给被告《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被告在佛山市高明区更楼镇云良村承包有6.5亩土地,但未载明该6.5亩土地分别位于何地及四至情况。
原告认为其于2001年将上述门口田0.117亩土地交由案外人叶四代耕,其后由叶四交由被告代耕,现被告拒绝归还讼争土地给原告,为此提起了与被告叶杞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2017年3月7日,第三人云良经济合作社的负责人叶汝堂及其他三名村委到本案讼争土地核实后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叶伯嵩与叶杞安争议的耕地约0.12亩,四至为:东至劣(小溪),西至叶林,北至耕地,南至劣(小溪)。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叶杞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清除完毕地上种植物的门口田(土名)0.117亩[四至:东至劣(小溪),西至叶林,北至耕地,南至劣(小溪)]土地返还给原告叶伯嵩。
专家点评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本案在庭审中,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本案讼争土地,从法律性质上并非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仅是被告为原告代耕的一种民事行为。据此,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依法享有本案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而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稳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权体制。
案例8
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在纠纷多发的农村集体土地出让领域提供“一揽子”公证服务案例
案例提要
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公证服务中从多个角度介入集体资产交易,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使交易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避免因合同事宜造成损失,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
案情及裁判
委托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村经济联合社
公证人:佛山市南海公证处
佛山市南海区某村经济联合社是该村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实行民主管理,依法经营管理该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2012年底,该经济联合社拟将一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四十年,该地块占地面积一百余亩,合同金额巨大,关系到近两千名经济联合社股东(均为该村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经过多重手续。为了保护集体资产,避免引发村民矛盾,该经济联合社向南海公证处咨询,请求公证服务介入宗地出让的过程,预防矛盾纠纷的产生。
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在全面了解情况后,成立专案小组跟进整个集体资产交易过程,提供了法律咨询、保全证据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合同审查、合同公证等“一揽子”公证服务。2013年,在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公证员的指导下,该经济联合社与土地受让方完善、明确了合同内容,确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顺利签署了《土地出让合同》。佛山市南海公证处公证员为该经济联合社与土地受让方出具了土地出让合同公证书。
专家点评
本案例是佛山市公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进行的有益尝试。传统的公证服务较为被动,预防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不够主动积极。而本案中所涉及的公证服务,从多个角度介入集体资产交易,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流程,使交易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既可以从旁辅助集体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又保护了集体资产,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避免因合同事宜造成损失,切实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利益。
案例9
通过成立专利联盟化解“一种镀金属抛釉陶瓷制品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群体侵权纠纷案例
案例提要
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相比,专利行政调处程序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快、周期短的特点,而进行调处的专利管理部门所具有的现场勘验职能,是最有可能取得侵权方真实制作工艺的可以借助的有效手段之一。推动成立专利联盟,开创了解决群体侵权的新方式。
案情及裁判
请求人:陈某
被请求人:佛山市某腰线厂
“一种镀金属抛釉陶瓷制品及其制作工艺”发明专利是关于镀金属抛釉陶瓷产品及其生产方法的专利,采用该发明工艺所制作的抛釉陶瓷砖专利产品的表面晶莹剔透如宝石,并透出色彩丰富的图案,图案之间镀以钛金、钛银或其它金属材料,对图案进行轮廓线的勾勒,加以装饰、点缀,是一种现有的抛釉瓷砖产品不可比拟的华贵、高档的装饰性陶瓷砖。所以,当专利产品推出市场后,立即成为热门产品,由此也导致大小规模的模仿厂家蜂拥而起。于是,专利权人想到从行政调处方式着手,希望以速战速决、简便快捷的途径清理市场。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进行了现场勘验调查,取得详实的被控产品的生产工艺,以及被控产品实物。经过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颇为巨大,考虑到速战速决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大,专利权人转而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使用侵权方法,以及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人民币。被告方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双方当事人在各方努力协调推动下,基于相互谅解和理解,以及携手合作的共同意愿达成调解。
专家点评
本案中,侵权者数量众多,专利权人历经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行政调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三个程序,几乎穷尽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手段,但是简单以维权形式主张权利,显然无法使专利权人以较低的成本快捷有效地实现专利最大价值,最终在各方努力协调推动下以达成成立专利联盟的方式,调解了结本案纠纷。本案以协调推动成立专利联盟的方式调解结案,开创了以司法、行政手段之外解决专利群体侵权的新思路。通过专利联盟的成立、运作,使专利价值及时有效地实现最大化,由此实现专利权人与有需求的企业合作、互助、互惠的多方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10
申请人GEA公司与被申请人长盈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例
案例提要
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案情及裁判
申请人:GEAHeatExchangers,Inc.(以下简称GEA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公司)
GEA公司申请称:2013年4月3日,GEA公司根据与长盈公司签订的《采购订单》与《标准条款和条件》等,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起仲裁。2014年1月24日,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作出仲裁裁决(案号:ICDRNo.50158T0034613)。GEA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该份仲裁裁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GEA公司向本院申请承认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所作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在美国作出。美国与中国均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对于GEA公司的申请,应当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审查。长盈公司虽对此提出抗辩,但其异议理据不充分,不予采纳。GEA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予支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承认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案号为IC-DRNo.50158T0034613的终局仲裁裁决的效力。
专家点评
本案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本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予以认可,赋予该外国仲裁裁决与本国生效仲裁裁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经过对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以及仲裁机构对长盈公司的送达是否适当等两个关键问题审查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承认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为GEA公司实现合法债权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是我国给予外国当事人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的典型案例。
原标题:佛山市十大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佛山日报
整理|记者刘伟
制图|孔焕玲
编辑|何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