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课堂丨第一百五十四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非机动车载物的相关要求。 2. 非机动车载物分三类作出具体限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高度不超1.5米,三轮车、人力车高度不超2米,畜力车高度不超2.5米,三类均有对应宽度和长度限制。 3. 自行车载人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蔡坤、周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