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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信息确保真实 中介费用明码标价

12月23日,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我市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此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业务。

发布租赁信息需确保真实有效

《意见》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同时,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租金、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重要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登录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申请房源权属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

《意见》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且应当与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相一致。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已出租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委托取消之日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渠道上撤除。

租赁费用和中介费用等如何计算,是租赁双方颇为关心的问题。《意见》规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应当在收费前向承租人出具收费明细清单,由承租人签字确认。

监管账户资金不得随意使用

近年来,全国多地接连发生住房租赁企业变相诱导租户采用金融贷款租房,引发一系列不良影响。

对此《意见》指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如金融机构办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确保贷款金额、放款频率等合同要素与租赁合同的租金金额、租金支付频率等相匹配,且贷款资金必须直接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全部租金和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同时,不得随意使用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与商业银行签订的监管协议接受监管和申请用款。

为了确保后续纠纷有证可依,《意见》还规定,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促成住房租赁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引导租赁当事人签约时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通过佛山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来源丨佛山日报

文丨佛山日报记者宋世伟

编辑丨周师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