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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应邀列席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居住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我市的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出席政协第十二届佛山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六、中共佛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七、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九、中央、省驻佛山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一、我市的华侨华人代表人士;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原标题: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0年1月21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编辑|何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