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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定金咋就变成“诚意金”?

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周健芳报道:“认购的车位说没就没了,开发商竟然把3万元定金说成是诚意金,只想退款了事。”近日,家住顺德的杨先生遭遇了一件烦心事——几个月前认购了一个车位,开发商突然通知他车位无法售卖,还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记者5月8日了解到,双方经调解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去年10月,杨先生在佛山某开发商的车位促销活动看中了一个产权车位,总价17万元。双方谈妥价格后,杨先生先向该开发商转账了3万元定金,但未签订相关合同。

今年1月,销售人员告知杨先生,因“董事会决议不通过”导致车位无法售卖,可以退回3万元诚意金给杨先生。杨先生查看聊天记录,销售人员明明要求自己交的是3万元定金,怎么会变成诚意金?对此,销售人员称开具的收据上显示的就是“诚意金”,以收据为准,杨先生当时对收据内容没有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杨先生无法接受该解释,认为开发商违约在先,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按照原价售卖车位。

今年3月,接到杨先生的投诉后,佛山消委会立即跟进了解这起纠纷。据杨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在他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过程中,销售人员先提出杨先生要交3万元“定金”认购车位,后在收据上写为“诚意金”。

据此,佛山消委会认为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定金,遂联系开发商反映相关投诉。但开发商表示从未用公司的名义承诺以17万元的价格售卖车位给杨先生,销售人员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今年4月,佛山消委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说法

开发商收款后须积极订立车位买卖合同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叶仲律师分析指出,本案中,杨先生缴纳的这笔费用为定金。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80条,销售人员称先交付定金,而杨先生通过支付定金的行为进行了承诺,结合民法典第483条,定金合同已成立。杨先生看到收据才知道这笔金额收据标注为“诚意金”,结合民法典第140条,不能认定杨先生同意变更定金款项的性质。

同时,在开发商开展的车位促销活动中,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开发商。开发商收款后,应积极履行订立车位买卖合同的义务。“董事会决议不通过导致车位无法售卖”是开发商内部决策问题,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订立车位买卖合同的正当理由。

编辑 | 梁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