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陈意威报道: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资金监管范围、流程和经纪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提高存量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务水平。《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采取政府监管模式,并强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不收取买卖双方任何费用。存量房交易资金纳入政府开设的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监管,监管账户通过主、子账户运作保障每笔存量房交易资金实现闭环管理,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结合《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房款支付条款,《办法》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金额范围,即一次性付款的监管金额为全部房款,按揭付款的监管金额为首期房款,分期付款的监管金额则为第一期房款。
在监管银行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提出遴选规则和评价制度设置要求,加强商业银行参与、退出存量房资金监管业务指导,规范监管银行经营行为。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中,《办法》规定,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约定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及利息划转至约定的收款账户。
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方面,《办法》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使用“中介端”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订或上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相关部门以此作为处理经纪服务纠纷的依据。
《办法》引入公众监督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评价机制。买卖双方可通过资金监管移动端程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信息向社会公示。
为提高存量房交易安全性,《办法》还新增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误导买卖双方规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得向买卖双方指定监管银行,以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取得、提供、泄露或者使用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和个人信息等要求。
编辑丨周师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