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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实施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 购房满8年方可有条件转让

佛山日报讯 记者朱朝贵报道:《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办法》规定,人才专卖房自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8年内,不得出租(借)、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而自《办法》实施之日起签订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的,满8年转让需有5年顺德社保或个税证明。

此次推出的《办法》是在《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上进行修订,完善了人才专卖房回购流程,进一步明确了人才专卖房的销售对象,对申请、审批、销售、回购等均做了详细规定。

为解决重点招商项目高层次人才对于人才专卖房的实际需求,《办法》提出,人才专卖房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协议,对销售对象等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这就可为实际操作中放宽销售对象等限制提供依据,有利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外来高端产业投资项目落地。但需注意的是,申请人标准原则上不低于顺德区人才标准,由协议签订牵头部门对项目协议约定销售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在销售价格方面,《办法》也明确指出,开发企业销售人才专卖房的实际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最高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为土地出让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市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80%左右; 获批购买人才专卖房的申请人应通过计分决定轮候和选房顺序,具体计分办法应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在网站向社会公布。

《办法》指出,人才专卖房自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8年内,不得出租(借)、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同时,自《办法》实施之日起签订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的,自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满8年,转让、赠与、抵押(不含按揭)的,需提供在顺德区累计购买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或累计5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证明(需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并按政府让利部分向顺德区政府补交价款。

未能提供在顺德区累计购买5年社保(不包含灵活就业参保)或累计5年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证明(需以顺德区作为境内唯一缴纳地)的,需向政府补交的价款按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在人才专卖房销售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参考价与原购房价的差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采取“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原则,仅规定自《办法》 实施之日起签订人才专卖房购房合同的购房人群提出工作年限要求。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人才专卖房回购流程。由原购房人向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区人才专卖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进行回购。在启动回购程序后,原购房人不具备再次购买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的资格。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顺德区人才专卖房管理暂行办法》(顺府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顺德实施人才专卖房管理办法

购房满8年方可有条件转让

编辑|何欣鸿